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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国际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经验

在国际市场上,供应链金融已经属于一种非常成熟的融资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为服务所在行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积极作用。相较于成熟的国际市场,国内的供应链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国内的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可以从相对成熟的国际供应链金融中汲取经验,并适应国内的实际环境,逐渐形成具备自身特色的供应链金融发展道路。

1、国际供应链金融发展历史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的生产分工开始从企业内转向企业间,生产逐渐开始分散化,企业生产的分工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一个核心企业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不同企业进行相互协调,供应链应运而生。

最初,供应链管理集中于物流和信息流,而忽视了资金流。20世纪末,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始关注整条供应链的财务管理过程,供应链金融这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应运而生。

1998年,Hartley提出了应付账款模式和供应链融资系统的设计。2000年,Timme最先提出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目前,外国学者对SCF(Supply Chain Finance即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界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从金融角度出发的“金融观”,一类为从供应链角度出发的“供应链观”。一般来说,国外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中期之前,供应链金融便逐渐出现萌芽,但当时的业务还比较单一,主要是针对存货质押的贷款业务。20世纪上半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始渐渐丰富起来,在原本的库存质押外,承购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也逐渐开始出现。

和现在保理行业不同的是,在发展的初期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不完善。当时的保理业务甚至会以金融掠夺的模式出现。部分金融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合谋,压低一些流动性受损企业出让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然后高价出售给三方中介机构。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供应链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1954年美国出台了《统一商法典》,在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应遵循的规范。从此以后,供应链金融开始步入健康发展的时期,但在具体业务上依然局限于“存货质押为主,应收账款为辅”。

20世纪下半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始繁荣起来,出现了预付款融资和保险等融资产品。供应链金融出现全球化、多方化趋势,在国外市场形成了“物流为主、金融为辅”的运作理念,在物流行业的参与下,供应链金融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深度参与到供应链融资中来,在提供产品仓储、运输等基础性物流服务之外,还为银行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质物评估、监管、处置以及信用担保等附加服务。供应链金融在帮助物流企业创造了业绩新增空间的同时,也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阔了客户群体,增加利润。


2、国际供应链金融发展经验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在国际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立于1968年,是全球唯一的一个国际保理行业组织,目前有400多家会员,网络遍布全球90多个国家。FCI的会员构成了整个全球主流的业务体系,全球国际保理九成的业务量是FCI的会员贡献的。

在FCI的发展历史中,反向保理曾经在90年代的时候盛极一时,而反向保理与当前供应链金融模式具备较高的相似性。FCI有三大支柱:一是FCI构架了一个全球国际保理行业的标准、二是FCI全球的网络、三是FCI50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全球实践案例。

全球国际保理行业目前有着三大标准,第一个是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RIF),第二个是保理商交易报文系统(EDIFactoring),第三是FCI的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这三个标准架构在全球贸易中间,也成为了长期以来ICC公布的信用证的一套标准。GRIF基本上是在非信用证项下的一个技术交易的标准,EDIFactoring即保理商采用的报文体系,就如全球的银行采用SWIFT报文体系。

国际供应链金融发展多年,在政策上也经过从蒙昧到规范的成长,以德国保理行业为例,2009年以前,德国保理行业监管都较为宽松,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除银行等金融机构整体经营活动受到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监管外,其余机构主要是靠一般性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以及行业自律来约束经营行为。

直到2008年,德国修订了税收法,规定保理业需要接受金融监管。随着《德国银行法》2009年修订版的出台,德国开始了对保理业的金融监管。德国目前对保理业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2009年修订的德国银行法,由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实施监管。其中,《德国银行法》对保理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准入申请、经营活动监管、免责条例等。

从国际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欧美市场发展供应链金融的第一个阶段基本是以银行为核心来推动的,而随着业务的慢慢发展,核心企业成为了供应链金融第二个发展阶段的主体。目前,欧美市场现在逐渐发展到第三阶段,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比如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中小企业间的关系,或是供应链金融的属性和主业服务的冲突。在国内的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应当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吸取国际的经验来丰富自己的供应链金融实践。在处理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矛盾的时候,也应当直接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供应链融资并与账期应存在协调,目前如日本、韩国、欧盟等国也已经对中小型企业跟大型企业交易中的账期进行立法。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构建生态圈,吸纳全产业链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因此,在这个生态圈的建设里要更加注意法律环境、会计环境、税务环境等制度的建设,推动供应链金融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3、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模式



以渣打银行的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例

渣打银行(中国)为买方提供的融资业务:

在为买方提供的融资业务中,渣打银行(中国)直接与买方(核心企业)建立联系,并向买方(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提供融资。基于买方(核心企业)的信用,渣打银行可以根据供应商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和订单提供融资。

具体流程如下:

1、买方向供应商下采购订单后,供应商给买方提供货物提单和发票,并按照要求发货。

2、买方收到这些凭证后,将渣打银行(中国)授信的承兑汇票与确认后的发票、收货单寄给供应商。

3、供应商凭承兑汇票和交易凭据向渣打银行(中国)要求贴现。

4、渣打银行(中国)审核这些文件后并确认无误后,向供应商付款并记录买方融资额度。

5、买方在到期日时向渣打银行支付所欠融资款项。

与供应商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融资相比,供应商一般可以获得相对优惠的商业利率。而且通过商业银行的融资保证了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运营所需的资金。

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供应商因资金不足乃至断裂对供应链稳定性带来的不利冲击,降低供应链风险。

渣打银行(中国)为卖方提供的融资业务:

1、企业先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同时将采购订单复印件发送给渣打银行(中国)。

2、渣打银行(中国)根据融资协议和订单内容向供应商提供装运前融资,以便企业采购原材料和组织生产。

3、供应商生产完成后向采购企业发货并寄送提单和发票

4、供应商立即向渣打银行(中国)提交装运文件的复印件。银行收到装运文件并审核确认后向供应商提供装运后融资,创建装运后融资记录并消除装运前融资记录。

5、采购企业在付款到期时直接向渣打银行指定账户付款。

与传统的供应链金融相比,渣打银行(中国)的供应链金融更注重通过供应链的合约安排来有效地规避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而不是过于强调抵质押物或者财务报表的完善程度。

通过核心企业的征信水平,重新定义信贷对象的信用水平,降低对信贷对象的信用评级要求。通过强化供应链的稳定性和供应链整体的财务成本,提升供应链的整体价值,进而为渣打银行(中国)寻求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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